违规换汇、洗钱!老挝央行前司长在内10名前银行员工被重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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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9月8日上午,万象市人民法院刑事法庭对两起严重贪污及洗钱案件进行审理并作出判决。涉案被告共计10人(女性5人),均为前银行系统工作人员,案件造成国家损失总额超过20,000亿基普。万象市人民法院代理院长林达蒙·西达蓬女士宣读了判决书。

第一起案件:违规动用外汇储备
被告坎普·西提拉先生(被告1),男,59岁,原老挝央行货币政策司司长;被告奥·蓬香迪先生(被告2),原老挝央行服务司司长(案件审理期间死亡,刑事处罚依法免除)。
二人利用职务之便,擅自将央行外汇储备库中的外币无限制地用于兑换服务,造成国家损失共计2,296,456,087,286基普。法院判处坎普·西提拉终身监禁,处罚金损失总额1%,没收全部财产收归国有。

第二起案件:非法兑换外汇、受贿及洗钱
被告坎革先生(被告1),男,49岁,原银行职员。违规以非合同约定汇率与商贩进行外币兑换,并伙同他人以特殊汇率收购外币,获利95,459.97美元和1,000,000泰铢,后通过购买资产及存款转移资金。构成贪污罪及洗钱罪,判处终身监禁,处罚金损失总额1%。
被告坎腊女士(被告2),女,39岁,原银行职员。收受某燃油进口公司贿赂180,000,000基普,构成受贿罪。判处7年有期徒刑,因主动认罪并赔偿损失,减刑4年,实际执行3年,处罚金损失总额1%。

被告本伦先生(被告3),男,59岁,原银行职员。通过与申请兑换货币人员协商谋取利益,非法获利24,125,783,450基普,后通过购买资产及投资商业转移资金。构成贪污罪及洗钱罪,判处终身监禁,处罚金损失总额1%。
被告苏卡达女士(被告4),女,41岁,原银行职员。构成贪污罪,判处20年有期徒刑,因主动认罪并赔偿损失,减刑4年,实际执行16年,处罚金损失总额1%。
被告杨楚·通差先生(被告5),男,35岁;被告玛尼拉女士(被告6),女,35岁;被告翁萨女士(被告8),女,34岁。三人均为原银行职员,构成贪污罪及洗钱罪,各判处20年有期徒刑,因主动认罪并赔偿损失,各减刑3年,实际执行17年,各处损失总额1%罚金。
被告本通先生(被告7),男,36岁,原银行职员。构成贪污罪及洗钱罪,判处终身监禁,处罚金损失总额1%。
被告苏提达女士(被告9),女,30岁,原银行职员。构成贪污罪,判处20年有期徒刑,因主动认罪并赔偿损失,减刑4年,实际执行16年,处罚金损失总额1%。
法院同时判决没收各被告全部财产,包括账户资金、土地及车辆,收归国有。

本案涉及金额巨大,被告均为银行系统前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实施违法犯罪,严重损害国家财产和金融秩序。法院依法从严判处4人终身监禁,其余被告分别判处3至17年有期徒刑,充分体现了老挝司法机关严厉打击贪污腐败和洗钱犯罪的决心,对金融系统从业人员起到强有力的警示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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